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侵权案二审公开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程勇、陈群安、张芳、李高雅)2012年9月20日,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和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人格侵权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维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公开宣判。 上诉人姚明的授权代理人、被上诉人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到场参加了公开声明。 一起历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圆满结束。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和合理维权费用。 姚明认为,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将姚明的姓名及含有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在其产品中商业性地使用姚明的姓名、肖像,构成侵权。生意活动。 ,给姚明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姚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恶意侵权,构成严重侵权。 原判赔偿30万元过低,应当依法增加赔偿。 强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任何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将他人的姓名、肖像、签名及相关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武汉云和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应立即、严厉制止。 原审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时,没有充分考虑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且在姚明于2010年3月发布正式声明后,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允许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 因此,基于上述因素和考虑,当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侵权的性质、后果和持续时间因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武汉云和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合理的维权费用。

作为国际知名篮球运动员,姚明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的公众人物。 该案也是姚明在国内第一起针对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因此受到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组成合议庭,由副院长刘建新担任庭长,主持审理。 由于姚明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复杂,合议庭本着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裁判精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经过充分讨论,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案件。

  •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本文地址:http://dqfcw.com.cn/kuaibao/83.html
【本级文件】2023年桐城市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
薪事力x劲浪体育丨 灵活统一HR SaaS平台 实现全国门店